案情回顾
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别的案件。李军代理飞云科技公司向市区各个商铺发放“云闪付”二维码和配套红包码(均为贴纸),各商家在收款时使用该二维码和红包码能有额外收入。李军获得了飞云公司的代理权后在飞云公司领取了“云闪付”二维码和配套红包码500余张,T恤和马甲30余件、帽子10余个。后因李军与飞云公司产生纠纷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七星法院一审判决飞云公司退还李军招商款9000元,李军退还飞云公司500余张二维码和红包码、30余件T恤和马甲、10余个帽子。在判决生效后双方都未履行义务,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强制执行。
特定物灭失,执行遇阻碍
双方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均已受理,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飞云公司名下财产并不能完全偿还李军的招商款,而李军所领取的二维码、衣帽等物也早已发给商家或分发给其下级代理人无法找回。飞云公司一定要李军返还原物,而李军坚决要求飞云公司依照判决来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但当事双方对折价赔偿一直未能协商一致。这两起案件本应在李军同意并签字后对李军申请执行飞云公司一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对飞云公司申请执行李军一案做终结执行程序处理,飞云公司可另行起诉。但这样对案件的执行到位和节约司法成本方面都无积极促进作用。
法官耐心释法,终促双方执行和解
执行过程中,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尽可能满足双方需求的情况下促进和解。也曾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一对一沟通,并向当事人示明法律关系与各中利弊。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的沟通与协调,李军和飞云公司负责人从最初的针锋相对、互不让步到最后主动找到法官申请执行和解。
最终,双方互相妥协飞云公司支付给李军6900余元,李军同意放弃剩余债权,飞云公司不再要求李军返还二维码和衣帽等物,也无需再起诉,双方握手言和、皆大欢喜。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