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的湖南省永州市气温已经降到了个位数,晚上7点钟,平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阳国沙一行人驱车300多公里来到永州市某精神病院找到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并将30000元司法救助金送到了他的手上。王某某因2013年的一场车祸而导致精神残疾,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他的母亲在收到这笔救助金后感动地说道:“谢谢平乐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从平乐专程过来将这笔钱送到我们手中,真的是设身处地的为我们着想!”听到当事人一句由衷的感谢,阳法官一行人觉得再苦再累,只要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都是值得的。一瞬间,永州寒冷的冬夜就被司法的温度给烘暖了。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陶某某驾驶货车在超车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某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及软组织挫伤。因为此次重型颅脑创伤,王某某失语失声,经过专业机构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且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受伤之后王某某已经基本丧失了自理能力,日常生活都由其母亲照料。后王某某的母亲将陶某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2015年6月,该案经过平乐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陶某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19041.35元给王某某。
执行之路
该案判决之后,王某某因为精神残疾住进了永州某精神病院,具体的执行事宜由其母亲操作。但不幸的事又发生了,2017年6月被执行人陶某某意外死亡,这给王某某日后的治疗和恢复蒙上了一层阴影。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死亡的,由其财产继承人在继承被执行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果死亡的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则只能终结本次执行了。这下可愁坏了王某某的母亲,一是王某某在精神病院的治疗护理费用已经让家里经济状况捉襟见肘,二是她也清楚被执行人陶某某不富裕,如今陶某某意外身亡,王某某以后的各种费用就如同一座大山一样,压在她一个人的肩上。
司法救助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正当王某某的母亲一筹莫展的时候,党的精准脱贫工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王某某原来是永州当地的贫困户,他的帮扶联系人是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顾孟军,他在得知了王某某的情况之后对此事非常关心。
今年7月份,顾孟军来到平乐县政法委和平乐法院专门询问了王某某的情况是否符合享受司法救助的标准,并向案件负责人详细讲述了王某某身为贫困户的家庭情况,亲自为他递交了司法救助的申请。经过平乐法院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的调查核实及平乐县政法委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给予王某某司法救助3万元,之后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平乐法院坚定“执行工作一盘棋”理念,紧紧围绕“四个90%,一个80%”的总体工作目标,优化队伍建设,创新执行方法,找准问题,精准攻坚,狠抓落实,全力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硬仗。
在涉民生执行案件中,平乐法院利用“救助+帮扶”补位“执行不能”,对穷尽执行措施仍“执行不能”的经济困难申请人推行先司法救助。此外,平乐法院还将国家司法救助和脱贫攻坚相结合,对于涉及到贫困户的执行案件,平乐法院以实地调查、走访基层组织、询问相关群众等形式认真核实申请人家庭的经济情况,积极协调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实施救助,避免贫困申请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