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引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由买方将土地退还卖方,由卖方退还买方购地款18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陈甲和陈乙系同村不同组的村民。2002年农历12月11日,陈甲(已故)因建房需要,与陈乙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陈乙将其位于本组拉类公路边长6丈、宽2丈的土地作价1800元转让给陈甲,陈甲当即支付了土地转让款1800元。2006年陈甲过世后,该土地由陈甲的女儿陈某经营管理至今。2019年,陈某准备在该土地上挖土动工,遭到陈乙家人阻止致无法动工建房。2020年8月18日,陈乙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协议书》无效;陈某于2020年10月20日提起反诉,要求如果法院确认《合同协议书》无效,请求法院判令陈乙退还购地款18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8200元,合计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协议书》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水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的规定,涉案《合同协议书》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陈某因非法买卖取得的土地应返还给陈乙,陈乙收取的土地转让款1800元应返还给陈某。关于陈某主张陈乙应赔偿其经济损失28200元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合同协议书》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陈甲及陈乙均有过错,但是陈乙在交付土地近18年后才主张自己所签合同无效,给陈某造成了较大的信赖利益损失。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交易时间、土地增值、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陈乙赔偿陈某信赖利益经济损失2500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农村地区,买卖、互换农村集体土地时有发生。为了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法律允许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互换,但不得以借换地之名行非买卖土地之实;互换土地亦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若要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经集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层级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证,擅自进行的非法流转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