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涉案采石场机械设备
2015年9月8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立案执行方某世、余某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某忠给付投资款本金132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某忠位于龙胜各族自治县泗水乡泗水村某组采石场的机械设备,因被查封的机械设备存在异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审查,被执行人谭某忠无法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提供。2016年3月8日,龙胜法院依法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4月28日,因被查封的机械设备具备了执行处置条件,遂立案恢复执行。经查,该查封的机械设备所在的采石场已停产多年,机械设备因年久失修,无人养护,已处于报废状态,若按照一般的执行评估、拍卖程序进行处置,将耗时半年以上的时间。为确保高效快捷的处理,执行法官通过多方走访调查,为被执行人谭某忠、申请执行人余某波、方某世制定了最优的执行方案。
2020年7月22日,该院执行法官召集当事人到现场处置机器设备时,该采石场所在组的村民集体到现场向执行法官提出诉求,要求留下机械设备变价款3万元或留下部分机械设备,才给买受人拉走机械设备。因谭某忠在经营采石场时与该组集体签订了租用合同,后谭某忠未给付完毕合同约定的剩余租金便一走了之,且采石场的生产造成了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至今尚未得到修复。为确保剩余租金的给付及采石场周边生态得以恢复,故向法院执行法官提出请求,希望法院予以解决。据此,结合村民的诉求,为便于机械设备及时得到处置,龙胜法院执行法官联系泗水乡政府工作人员、该组村民代表到现场沟通协调,当场决定依法提存3万元机械处置款项到泗水乡人民政府专用账户上,待进一步沟通协调后,再处置该提存款项。至此,查封的机械设备顺利变价处置。
2020年7月22日,在龙胜法院现场处置完毕该机械设备后,该组部分村民单独向法院提出请求,因其耕地、水田在谭某忠经营采石场时遭到相应的破坏,要求谭某忠赔偿损失。执行法官告知需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待其诉求经依法审理之后,若需谭某忠承担义务,再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参与分配。
2020年9月26日,经执行法官核查,除本案外,尚未收到其他涉及谭某忠承担义务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结合本院处置谭成忠机械设备得款已经超过60天,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障。当日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余某波、方某世进行了沟通协调,把采石场所在组村民的诉求告知其二人,经执行法官耐心劝导,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15万元机械设备处置款,同时自愿将剩余尚未领取的机械设备款5万元(其中3万元尚留存在泗水乡人民政府专用账户)由该龙胜法院执行局召集申请执行人及泗水乡该组村民进行沟通协调处理谭某忠遗留下的相关问题,但谭某忠无权支配该款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沟通协调结果。
2020年11月10日,经执行法官召集申请执行人及泗水乡该组村民代表以及部分村民进行沟通协调后,各方达成了一致的处置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该组集体领取3万元款项用于采石场周边的生态修复;同意部分村民单独领取共计1万元款项用于采石场破坏的耕地、水田修复,剩余机械设备处置款1万元由申请执行人余某波、方某世领取。至此,本案查封财产得以圆满处置完毕。
龙胜法院执行法官始终将善意文明和谐执行理念贯穿于执行的全过程,通过适时运用执行和解、执行协调的手段,及时处置了涉案财产,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大化地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