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起诉当天结案,这样的“速调”名副其实,令人心服口服!
近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组审判团队就巧妙运用保全加调解“组方剂”,实现了多元化解纠纷改革“一日结”的既定目标,标志着该院速裁调解综合能力水平再次提升。
2020年12月底,桂林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七星法院立案窗口,申请紧急对南宁某公司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经了解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价金支付纠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20多万元债务已逾支付期限仍未清偿,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资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同时表示双方债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希望采用快捷便利的诉讼形式,以尽快实现自身权利。
核实申请人担保财产及其他申请材料后,七星法院批准了保全申请,并依申请人意愿将该案同步呈报主办人及多元化调解工作室,主办人与工作室旋即展开个案多元解纷方案研制。
结合案件情况和已有证据,主办人与多元调解工作室研判本案适合调处,遂决定组建“1+3”调处专案组,专项办理此案。专案组由审判员一名,搭配人民调解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共计4人构成,也称为“四位一体式”调处配置模式。审判员作为主办人也是组长,行使调处方案决策和行动协调的权力,其他三人作为具体执行人,负责调处工作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一名干警可以同时配置在多个专案组,一个配置也可以同时办理多起案件,类案联办,优势互补,并轨多行,繁简分流,效率非常高。
通过询问申请人和与被申请人的前期接触,专案组了解到被申请人对待此项债务纠纷的态度很懈怠,对于应诉和调解都没有正确积极的心态,这将成为本案调处的难点。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信息显示,被申请保全账户是被申请人的主要资金账户,根据长年办理经济案件积累的经验,专案组掌握了年底正是企业频繁开展结算活动的高峰时期这一规律,果断作出研判——调处的关键就是这项诉前保全。
从申请保全到成立专案组,再到明确调处方案,前后只用了2天,第三天案件便进入实质处置阶段。首先是通知保全组到南宁对被申请账户实施冻结,这是一种异地保全,因无法通过网络或其它远程操作实现的保全实施活动,即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办理。冻结完成当天,被申请人法人代表便给法院打来电话,一改之前懈怠的态度主动请求调解,这与专案组预计的完全一致。
通过对重要财产查、冻、扣,给当事人生产、生活制造一定阻碍从而对其形成压力,敦促怠于履行义务和解决纠纷的当事人积极行动,这就是保全程序的价值。
《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此即为诉前保全的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主动申请调解后,案件事实审查就变得简单易行了。经核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5月签订了《燃料购销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合作形式、单位计价、结算方式等权利义务内容,2020年5月合同到期,双方协商停止合作并对上一年度对账单进行签字核对,核对金额近21万元。截至申请保全日期,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无合理延付原因。
因法院实施了冻结主要资金账户措施,被申请人结算业务受到极大影响,由此也认识到了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同意将依约自觉支付前述款项,请求法院解除保全,并请申请人减免违约金等额外付出。
至此调处工作已基本成功,但申请人出于万无一失的考虑仍不能同意撤销起诉,鉴于此专案组提出以简易程序收立本案,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解除保全与当场履行同步实施的审理执行一体化方案建议。这一建议一经提出,立刻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热烈欢迎。
2020年1月12日,申请人桂林某公司在法院办理好立案手续,转身便和已提前到达桂林准备配合诉讼、执行的被告签订了《民事调解书》,随后专案组与双方共同赶赴南宁现场解除了被申请账户保全措施,并作为督促执行人监督被告南宁某公司一次性履行完毕,当天傍晚时分该案依法审理执行终结。
该案主办人介绍,诉讼保全措施的灵活运用有效激活了民商事案件中的非诉解纷程序,早已成为该院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不可或缺的一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定,申请保全的时机贯穿于诉讼活动前、中、后期,在能够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审核程序一般都比较简便快速,衔接目前已初步建立的“智慧法院”全国联网系统,多数保全实施都能够远程操作,对存在执行风险的案件当事人而言是一项低投入、高收益的“超值”诉讼辅助程序,同时它的强制效能也给一些“骨头案”的审理、调处制造了大量新机会,使得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能够充分渗透各类民商事案件。
但法官也提示诉讼当事人,保全效果的好坏主动权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能否提供有效的、关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能否积极配合保全实施,甚至能否及时申请保全,都影响着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希望当事人多了解保全相关法律规定,积极行使保全权利,为每个案件高效、高质审结多尽一份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