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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能否查封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易晓燕  发布时间:2021-03-10 10:06:43 打印 字号: | |

【案例】

申请执行人王某英、李某梅与被执行人秦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秦某萍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某英、李某梅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灵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20年4月15日查封阳某寿名下位于灵川县灵西路27号房屋。

异议人阳某寿向院提出异议,称与被执行人秦某萍于2019年2月2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异议申请人所有,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时,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并没有约定且法院的判决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系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与异议申请人无关,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中,依法查封的房产虽登记在异议申请人阳某寿名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房屋登记取得的时间在异议申请人阳某寿与被执行人秦某萍婚姻关系期间,应推定为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阳某寿的异议请求。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