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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请注意,房屋买卖后须变更产权登记
作者:易晓燕  发布时间:2021-03-15 09:18:41 打印 字号: | |

【案例】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苏某名下位于灵川县灵西路24号房屋,以清偿债务。异议申请人张某认为本院查封、拍卖上述房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本院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并终止拍卖。

异议申请人张某称,2015年1月10日,异议申请人向被执行人购买了以上房产,购房款13.9万元,于当年已全部付清房款。出于某种考虑,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交清房款后,房屋的所有证件都由被执行人交给异议申请人,房屋自2015年2月至今一直是异议申请人居住管理,所有权已属异议申请人所有。现法院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查封并拍卖异议申请人向被执行人购买所得的房屋于法无据,请求法院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并终止拍卖上述房屋。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异议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苏某,虽然在本院查封案涉房屋以前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异议申请人也在2015年2月前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被执行人,但双方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因此,案涉房屋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房屋仍属被执行人苏某所有。异议申请人只享有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因案涉房屋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应以登记作为判断其是否是权利人。异议申请人不是案涉房屋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其无权要求本院解除查封和停止执行案涉房屋。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张某的异议请求。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