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沟通
被执行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2019年11月26日13时07分,被告罗某青驾驶被告南乐县某运输公司名下的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X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兴安往灵川方向行驶至灵川绕城路7KM+600M路段时,遇原告龙某英之夫、申某之父申某华驾驶桂X两轮电动车由南往北通过,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申某华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救治,申某华于2019年12月4日在九二四医院去世。
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罗某青与被告南乐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连带赔偿原告龙某英、申某经济损失207031.4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李法官接收案件之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虽已查封涉案车辆,但是尚未实际控制,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不在桂林等理由拒绝来法院,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李法官考虑到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决定赴河南南乐县追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近日,李法官一行三人经过高铁、大巴辗转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并电话告知罗某、南乐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罗某、王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李法官没有放弃,继续“守株待兔”。经过一天的等待,罗某、王某在法律的震慑下,主动要求和李法官见面,经过近四个小时的沟通,被执行人给付了20000元,剩余款项作了还款计划,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