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经过多次耐心做工作,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身为邻居的唐某某、彭某某两家,却因房屋出檐问题闹得不可开交。2017年彭某某家危房改造,在新房下基础时,唐某某与彭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双方的巷道所管业的土地进行了约定。后彭某某家修建的房屋屋檐超过了巷道中心线,下大雨时,溅起的雨水对唐家的外墙(土墙)造成了一定的腐蚀。双方因此经常争吵甚至打斗。后唐某某向兴安法院起诉,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彭某某新建房屋与原告唐某某相邻一侧的出檐不得超出0.6米,超出部分予以锯掉。彭某某不服判决,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彭某某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唐某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考虑到该案为排除妨害纠纷,当事人为多年邻居,执行干警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该案应尽量做调解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在勘察现场情况后,执行干警组织双方协商,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案件执行未果。执行干警毫不气馁,先与彭某某电话沟通,给他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思路。通过执行干警耐心地释法说理,今年3月,彭某某主动履行义务,在其房屋屋檐的外围砌了一排砖,即使下大雨,也不会有雨水溅到唐家外墙。彭某某履行义务后,唐某某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此,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近年来,兴安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公正执法,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同时结合新时期执行工作特点,深入贯彻“枫桥经验”,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和谐局面,促进执行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