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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法院发出广西首份涉嫌拒执罪预告书
作者:李荣瑞 易晓燕  发布时间:2021-04-01 16:42:54 打印 字号: | |

“请问,哪位是李法官?”一个声音打破了办公室的宁静,正在埋头阅卷的李法官抬起头来:“我是,请问你是?”。“我是黎某,是从南宁来履行义务的。”

【案情回顾】

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黎某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厂房出租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将位于灵川县灵川镇禾加铺村的厂房出租给黎某使用,使用期限为10年,第一年上半年每月租金为9000元,下半年每月租金为10000元,之后每年租金是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合同签订后,赵某将租赁资产交付给黎某黎某仅支付了86000元,至今拖欠租金176050元及滞纳金。经赵某多次催款,黎某均拒不支付租金,赵某于2020年3月16日向黎某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赵某认为黎某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经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与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6日解除;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动搬出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禾加铺村民小组、莫家村民小组的厂房并将该厂房交还赵,搬迁所需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黎某未履行义务。2021年1月19日,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收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但黎某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多次和黎某电话联系,黎某以没钱、没时间等各种理由拒不搬迁厂房并移交给申请人,执行法官前往黎某现居住地临桂区上门寻找,未见其人,经向邻居、物业询问,黎某现已不在该处居住,执行一度陷入了僵局。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并经执行法官会议与刑事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后,认为黎某拒不搬迁厂房的行为再持续发展下去极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执行法官向黎某发出了《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限期黎某履行义务,否则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黎某收到预告书后,震慑于法律的威严,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3月26日,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前往涉案厂房,对厂房的搬迁和租金给付达成了一致意见。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