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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桂林中院民一庭圆满解决
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作者:李文练  发布时间:2021-04-30 08:34:39 打印 字号: | |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桂林中院民一庭多举措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4月28日下午,在桂林中院民一庭的多功能视频调解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受害者阳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阳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入职半年后的某天早上,阳某在开电动自行车去往上班的路上,由于下雨天打滑摔倒在地导致颅内出血,送医院治疗不久后死亡。阳某家属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某物业公司,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次要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阳某家属共计96957元,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中院。

二审中,双方对是否应予赔偿争议很大。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受害者大多是收入不高的弱势群体,出于同情弱者、案结事了、为群众办实事的考虑,主办人经过反复多次分别做当事人工作,促成了最后的面对面调解,并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某物业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受害者家属40000元。双方对该调解方案均表示非常满意,同时感谢主办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工作,能兼顾各方利益、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

桂林中院民一庭每年受理大量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类似本案受害者这样超过用工年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购买社保的情形,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一旦受到伤害,会面临举证责任困难等诸多问题。对于这类涉及民生的案件,桂林中院民一庭一直秉持着快审快结、能调则调、案结事了的办案思路,尽最大努力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