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每个公民及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但个别单位竟然不把法院的通知与警告当回事。近日,案外人桂林某防水公司因未经人民法院允许,擅自将包括被冻结的工程结算款在内共计25万余元转至被执行人账户,为此,阳朔县人民法院向该公司作出罚款七万元的处罚。
阳朔法院在处理申请人骆某霖与被申请人陆某文、徐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桂林某防水公司有未结算款项尚未发放,阳朔法院于2020年11月向该防水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陆某文、徐某宁的工程结算款21万元,并在工程结算款到达时提存至该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桂林某防水公司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该公司的法人向送达文书的执行干警承诺会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然而,2020年12月,桂林某防水公司的负责人打电话至阳朔法院称工程结算款已到位,被执行人要求将款项转至其指定账户,办案干警听到此消息后立即找到该防水公司的负责人再三警告不能转款给被执行人,否则将承担擅自转款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但该防水公司仍一意孤行,将包含已冻结的工程结算款21万元在内共计25万余元转至被执行人徐某宁账户,阳朔法院随即向该防水公司送达追款通知书。面对法院送达的追款通知书,桂林某防水公司仅仅向执行干警提供了被执行人的收款账户。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在被执行人还未来得及将这些款项转移,执行干警就根据线索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款账户的查询与冻结。在执行干警争分夺秒的努力下,这才没有对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
桂林某防水公司对阳朔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不服并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桂林中院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了原罚款决定。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的释法明理,该公司最终主动缴纳了罚款,前往阳朔法院承认了自身的错误并具结悔过。
破解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个别单位出于本部门的利益考虑,以各种借口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将本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责任转嫁到自己身上,这种行为得不偿失,终将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法官提醒: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每个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桂林某防水公司在收到法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然擅自转款给被执行人,损害了司法权威。为了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规范执行秩序,有关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办理协助事项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