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灵川法院大圩法庭审理了一件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于2003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09年8月11日,吴某被桂林市七星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二级智力残疾。2021年1月,李某认为双方已分居两年,感情已经破裂,遂一纸诉状将吴某起诉至法院,同时将吴某的母亲汤某列为监护人。
在本案中,吴某系智力残疾人,能否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故吴某不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梁法官了解吴某的特殊情况后,决定亲自到吴某家中调解本案。2021年3月15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吴某家中进行调解,经过梁法官耐心的引导,征询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汤某的意见,最终原告与被告吴某的母亲达成一致协议,李某与吴某自愿离婚,两个女儿跟随李某生活,由李某抚养,吴某对两个女儿享有探视的权利,李某有协助的义务。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处理结果都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