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上诉人裴某从梧州赶赴桂林,将一面鲜亮的锦旗交到桂林中院未审庭庭长陈彦冰的手中,锦旗上的八个大字“秉公执法,清心似镜”表达了其对法官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感激之情。
裴某与陆某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生育一儿一女。2019年1月裴某带婚生子女外出,与陆某分居生活。2020年7月,陆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灌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判决:准许原告陆某与被告裴某离婚;婚生女由陆某抚养,婚生子由裴某抚养。
裴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桂林中院,请求判决二婚生子女均应由其抚养。为了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保护儿童权益,在开庭审理该案后,审判长与书记员前往梧州,到婚生子女现居所地调查了解婚生子女生活、学习状况,征询婚生子女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意愿。经综合衡量,合议庭认为两名婚生子女均由上诉人裴某抚养,更符合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遂依法改判:两名婚生子女由裴某直接抚养,陆某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费人民币800元。
该案的办理,是桂林中院未审庭新授“少年法庭”牌匾后,为群众办实事,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具体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