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民工蒋某在作业过程中被手电锯锯伤右大腿,因不能提出有效证据,各项治疗费用及赔偿费用一直没有着落,七星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办理蒋某诉劳务公司身体健康权侵权一案过程中,从调解角度想方设法,最终帮助蒋某与用工单位达成调解。
蒋某诉称其受某劳务公司雇佣后,被派往某建筑项目做工,工作过程中发生电锯伤腿事故,但其无法举证与被告劳务公司之间存在所述的雇佣关系,诉讼形势对其不利。考虑到蒋某无其他谋生技能,受伤后经济负担较重,相关赔偿款项对其个人生活和家庭均事关重大,于是民事审判庭主办法官在休庭后主动联系建筑项目承包单位,积极帮助蒋某与之协调。
通过晓之以法、动之以理的劝说,项目承包方终于同意支付该笔5万余元的赔偿金,近日,蒋某收到赔偿金向法院申请撤诉。
综合审判庭近期也以调解的方法,落实了一起长达四年的工伤赔偿纠纷。
当事人段小辉四年前在骑摩托车上班的途中与占道行驶的大客车迎面相撞,造成八级伤残,经鉴定大客车负事故主要责任。随后,段小辉分别向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和人身损害侵权诉讼。
2020年5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可了仲裁部门及复议机关作出的段小辉属于工伤的仲裁结果,在此之前,灵川县人民法院也对事故造成的段小辉人身损害侵权诉讼作出判决,认定除大客车承保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交通保险赔偿责任外,段小辉本人也需承担事故30%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负担劳动者所受损失,工伤保险不包含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因单位未给段小辉办理工伤保险,且段小辉对定损金额不服,故其再次向七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计算定损金额并由单位全额赔付。
七星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在详细阅读卷宗并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充分询问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被告用人单位也对全额支付伤者自担责任部分损失没有异议,仅是对定损金额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法官认为对于无关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工伤赔偿纠纷,采用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尽快落实赔偿款,帮助伤者回归正常生活轨道,于是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开展协调。
调解过程中,法官对段小辉的治疗费、护理费等双方存在少量事实认知差异的内容进行了仔细核定,确认了段小辉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未经交通事故保险赔付,应纳入本次定损金额。同时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停工留薪期间、月平均工资计算参照年份等内容,通过耐心阐明法律规定,帮助双方形成了正确认知。
最终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事故发生上年地区人均工资作为月均工资计算标准,以12个月作为停工留薪期间,并就伤残、医疗、伤残就业等一次性补助金,和医疗费、鉴定费、检查费等自负部分金额达成一揽子工伤赔偿调解方案,双方于今年5月底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签署调解书,完成首期赔偿金支付。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过程中,七星区法院民事审判相关业务庭室通过对大量工伤赔偿案件进行复查发现,由于先仲后诉机制的保障,多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对“赔不赔”一般鲜有争议,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复杂、专业性强,以及原告经常缺少证据留存意识,造成双方在赔偿金额、责任归属认定方面时常存在差异,“赔多少”以及“谁来赔”成为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七星区法院的民事法官们从便利当事人的目标出发,经过对大量案件的处置效率对比研究发现,采用调解方式办理的工伤赔偿纠纷相较于通过庭审判决的同类案件,在流转速度、赔偿到位率、矛盾化解、当事人满意度等方面都显示出优越性,特别是针对法律认识不清、缺少证据支持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部分,通过说理释法和协商教育,可以更有效地帮助当事人化解心结、提高主动赔偿意愿。
而且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司法确认书的调解案件,在强制执行力方面与判决裁定别无二致,可靠地保障了赔偿款执行到位的效果。
通过队伍教育整顿两个阶段的反复自查自纠,七星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以爱民、便民、利民、优民为导向的案件办理原则,在涉及民生的重大案件和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司法问题上,坚定不移地走以民为本的司法履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