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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雁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
作者:陆耀华  发布时间:2021-06-10 11:10:33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远程庭审

6月8日下午,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3 日14时许,林某打电话与被告人莫某联系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茶店村万客福超市附近进行交易。约半小时后,林某驾车来到茶店村万客福超市附近路边,莫某上了该车的副驾驶室,在车内莫某贩卖了1小包K粉给林某,并通过手机微信扫码的形式收取了林某200元毒资。交易完成后,林某便开车往桂林市区方向行驶,在大风山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编号1-1,净重为0.35克)。。同时,公安机关在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茶店路口抓获莫某,并当场查获其被抓捕时丢在路边的毒品疑似物9包(编号1至编号9,净重共计3.35克)。后公安机关经当面称量并送检,从林某处查获的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编号1-1)以及从莫某处查获的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编号1至编号9)中均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莫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700元,上缴国库。

雁山法院将持续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的工作要求,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加强禁毒宣传活动和集中宣判工作,遏制毒品犯罪蔓延的趋势,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雁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