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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主办实事】荔浦法院:耐心调解促和谐 化解矛盾暖人心
作者:黄祖建  发布时间:2021-06-11 10:42:24 打印 字号: | |

调解现场

6月10日,荔浦法院马岭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砂糖桔收购老板与水果中介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安徽省的李某兵是一名水果收购老板,于2021年3月委托荔浦本地水果中介莫某章代为收购马水桔和砂糖桔。李某兵授权莫某章以0.9至1元每斤的价格向果农收购马水桔,又以1.6万元的总价收购果农整个果园的砂糖桔。合同由中介代为签订。中介按照李某兵的要求为其收购了4万余斤的马水桔,并于3月18日将收购的水果拉到洗果场经李某兵验收后交付。因为采收水果时李某兵不在场,且验收时天色已晚,李某兵未仔细检查。水果经洗果、打蜡、装车运输到外地市场后,销售受阻。李某兵认为莫某章作为水果中介,未严格履行其职责,导致大量的干水果、坏果以次充好,无法出售,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莫某章则认为其已尽到了中介应尽的义务,有个别干水果属于正常现象。双方各执一词,矛盾越来越深。双方纠纷经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果,李某兵一纸诉状将莫某章诉至荔浦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主办人黄祖建法官了解到原告系长期在全国各地从事水果收购的老板,现身患癌症,已到晚期,语言行为均较为激动。为了稳定当事人情绪,主办人制定了“先开庭、后调解”的方案,先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再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规定,以促进调解合意的形成。考虑到水果老板为外地人,如果纠纷处理不当,会损害荔浦本地砂糖桔市场的形象,对今后砂糖桔销售产生不利影响,主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先与原告沟通,向其表明了调解应遵循的自愿原则,分析了庭审查明的事实,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沟通,法官了解到该水果老板经常走南闯北,处事较为豁达,其表示水果买卖盈亏是常事,能够接受市场因素的损失,但这次终端市场明明行情很好,却因为质量问题导致水果滞销,水果老板只是想讨要一个说法,赔偿数额可以协商。

在了解到原告的诉求后,法官也向被告分析了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表示,如果案件处理不好,双方矛盾加深,原告可能会有过激行为,且很有可能会影响荔浦砂糖桔的声誉。这对于从事水果中介的被告来说,也是不利的。经过法官的耐心沟通,被告同意退还原告中介费4000元,并当场履行给付义务。至此,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荔浦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模式,让当事人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来源:荔浦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