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法官蒋彩凤到保险公司送达撤诉裁定书
近日,原告陈某高兴地来到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民事审判庭的主办法官蒋彩凤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他是为何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又高兴地主动来撤诉了呢?
原告陈某提起诉讼的案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是该起事故的司机吴某和该起事故中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2021年3月中旬的一天,吴某驾驶满载货物的车辆在国道上行驶时,其车上的货物掉落下来,恰巧砸在了正在路边行走的陈某,造成陈某左小腿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本次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司机吴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吴某驾驶的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司机吴某当时就报了保险。
案件事实简单清楚,之后,司机吴某为陈某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但就陈某要求赔偿的误工费却产生了分歧。陈某认为自己是农民,应依据202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其误工费应当依据农业收入的标准计算,每天的误工费是142元。保险公司认为应当依据202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每天的误工费是38元。因双方对202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的理解不同,分歧太大,双方协商不下,故陈某作为原告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每天142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损失。
主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龙胜各族自治县的农业人口较多,202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于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是一个较新的标准,该案争议焦点的处理对保险公司以后处理相类似案件有一个借鉴作用,故主办法官与保险公司人员一起认真研读了该标准。其中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有规定:无固定收入又无法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所从事的行业,按广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以365天乘以误工天数;有城镇户籍证明的,按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以365天乘以误工天数。本案中,原告就其从事的行业提供了土地承包责任书等证据。
经认真研读、分析该计算标准规定后,保险公司主动与原告进行了协商,按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标准与原告达成了赔偿方案,并第一时间按赔偿方案将赔偿款向原告支付完毕。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这是人民法官在我为群众办事实中的又一个具体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