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现场
6月22日,兴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山林失火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支付赔偿款,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苏某辉受冯某平雇佣,在兴安县某某村某某山场内,驾驶没有配备灭火器材的挖掘机进行修路的施工作业,作业过程中因挖掘机工作负荷过大导致发动机舱起火,被告人苏某辉在没有做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打开发动机机舱门致使火苗窜出,引燃周边树木枝条,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时,被告人苏某辉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报警。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74公顷。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辉犯失火罪向该院提起公诉。
据悉,2020年12月,苏某辉雇主冯某平、杨某强与被害人邓某清、冯某友达成赔偿协议,并于2021年1月已赔付两人所有经济损失,邓某清、冯某友对苏某辉失火行为表示谅解。但始终无法与被害人赵某荣、阳某达达成赔偿协议。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某荣、阳某达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情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给他们详细分析案情,围绕刑事、民事等相关法律规定讲明利害关系,调和双方矛盾。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赵某荣、阳某达分别于5月18日、6月22日与苏某辉雇主冯某平、杨某强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冯某平、杨某强一次性赔偿赵某荣11万元、阳某达21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二被害人随后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苏某辉失火行为表示谅解。
自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该院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融入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着力促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仅使得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赔偿,被告人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