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恭城法院强制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副院长罗恒军带领该院21名干警,来到恭城县莲花镇莲花三街,在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现场指挥执行干警及20余名搬运工人将被执行人个人物品强制迁出,顺利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莲花镇政府干部到场监督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谭某某、何某某(夫妻关系)因宾馆装修于2013年向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借款200万元,以其名下位于恭城县莲花镇莲花三街的不动产为抵押担保。2018年,谭某某、何某某因欠款到期不还被诉至恭城法院,后调解结案。
调解书生效后,谭某某、何某某拒不按期履行义务,农商行为实现合法债权向恭城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8月24日,该院向县税务局对被执行人抵押的不动产依法询价,并于同年10月15日通知被执行人摇号选择不动产评估机构,被执行人拒不配合。11月12日,该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抵押的不动产,并以公告方式责令被执行人从涉案房屋中搬出。12月27日,该院以向税务局询价价格995872.06元为保留价挂网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21年1月29日,该院以低于保留价20%的价格二次拍卖,最终以796697.65元成交。
房屋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一直拒不迁出,并恶意干扰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管理,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上门劝说却遭到无端指责和谩骂。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迁出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物品,搬至临时租用的仓库存放,由被执行人事后自行处分。房屋买受人现场签字确认交付。
群众事情无小事。恭城法院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大执行力度,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