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5日上午,在资源县城资江流域河段,举行了一场资源县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在资源县人民法院、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资源县公安局等部门的监督见证下,资源县农业农村局将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的杨某、张某、蒋某三人赔偿的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所购买的鱼苗放流到资江河,用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河流生态。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携带电鱼机等禁用的工具在梅溪镇咸水口村大桥资江河段,进行非法电鱼,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电鱼工具及渔获物1.04千克。
2020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蒋某在资源县资源镇文洞村至马家村三马塘河道电鱼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缴获电鱼枪等电鱼工具及渔获物。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某、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杨某、张某、蒋某的行为造成了水生态环境资源破坏,导致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判处赔偿国家自然资源损失。
为能够弥补水生物资源损失,恢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资源法院在充分考虑了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之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蒋某罚金人民币1500元。同时,判令杨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000元,判令张某、蒋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2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危害环境资源,使用电网电鱼造成小鱼当场死亡,大鱼虽被电晕侥幸存活,但基本丧失繁殖能力,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方法捕捞水产品,致使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将受到刑罚。希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资源法院将以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修复,用司法守护生态环境的实际行动作为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的标尺,进一步彰显法院司法为民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