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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洗澡被偷拍?阳朔法院巧用当地习俗化解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
作者:樊振宇  发布时间:2021-07-02 16:23: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阳朔县人民法院福利法庭结合当地村民的习俗,巧妙地化解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服务的高效与便捷,同时也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2021年6月,家住福利镇某村的邹某带着一纸诉状来到福利法庭,情绪激动地称自己在家中洗澡时遭到了同村顾某的恶意偷拍,给自己带来了困扰,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顾某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福利法庭杨法官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立即联系当事人了解案情。经审理发现,顾某共对邹某实施了两次恶意偷拍行为,并曾因此事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这起案件事实清晰明了,顾某的行为侵犯了邹某的隐私权,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是同村的村民,若只是简单依法判决,而心结不解,矛盾仍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为了能让纠纷彻底解决,杨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杨法官指出了顾某行为的错误,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劝导顾某对邹某进行道歉。后邹某坦言,在村上通常认为发生这种事是很倒霉的,因此事自己的精神也一度接近崩溃,希望被告按照当地村民的习俗进行上门道歉。

经过杨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认识到自己错误的顾某,当庭赔偿了邹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同意依照当地村民的习俗到邹某家对其进行道歉。

当日,顾某在福利法庭干警的见证下,依照当地村民习俗来到了邹某家,把一个寓意“冲霉气”的红包交到了邹某手上,并在其家门前燃放了一封鞭炮,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歉意。在邹某家中,杨法官再次安慰邹某,鼓励其早日走出阴影,重拾生活信心。邹某及其家人对福利法庭干警上门化解纠纷表示感谢。至此,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圆满化解。

(文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来源:阳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