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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兴安法院:炎夏酷暑,法官高效调解止纷争
作者:侯科 欧阳婷  发布时间:2021-07-19 09:12:16 打印 字号: | |

7月14日的兴安骄阳似火,炙热的高温能让外出的人们望而却步,却挡不住基层法庭法官勘查现场、调解案件、化解纠纷的脚步。当天,兴安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侯科法官一行前往兴安县界首镇,成功调解一起因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19日,被告王某梅与原告孟某善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将位于兴安县界首镇某街的三间房屋租赁给被告居住。2020年12月2日,该房屋突发火灾,致使房屋门窗、墙壁等多处受损。经兴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失火原因不排除电器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7月14日庭审前,原告申请房屋修复费用鉴定。在法庭对鉴定送检材料进行质证时,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原告提出的5万多元的损害赔偿,但原告的房屋损失确实存在。考虑到鉴定不仅耗时长,还会增加诉讼成本,为尽快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角度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希望双方能以最简的程序、最小的成本解决纠纷。经过两个多小时调解,原、被告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见,由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恢复原状。当天11时左右,双方提出去现场勘查,确定需要修缮的地方。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且身体虚弱,居住在桂林,不宜来回奔波,承办法官决定驱车前往事发地,实地查看涉诉房屋受损状况。勘查过程中,原、被告就房屋修缮具体细节进行了充分协商。承办法官趁热打铁,总结双方的意见,形成调解协议。历经8小时,该起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就这样一件看似不起眼的“小事”,是基层法庭法官们调解工作的一个小缩影,看着矛盾纠纷在自己的努力下得到妥善解决,他们虽汗流浃背,却甘之如饴。“我们的工作是定分止争,只要群众满意了,我们辛苦点也是值得的。”承办法官的话虽然朴实无华,却道出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真谛。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