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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强力执行真给力,兑现权益解民忧
作者:蒋干凤  发布时间:2021-07-26 10:32:55 打印 字号: | |

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兴安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动力,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696.8万元变卖成功!兴安又一“僵尸企业”资产被盘活

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通过变卖程序,以696.8万元的成交额成功处置了被执行人兴安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安县某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地上附着物,使这一沉寂7年的“僵尸企业”闲置资产和11051平米工业用地、5979平方厂房得以“重焕生机”。

执行法官与当事人现场沟通

2014年1月,兴安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缺乏流动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900万元,以其名下的房屋、土地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5月该公司无力偿付利息,银行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兴安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处于停产歇业状态,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由于涉案标的较大,社会矛盾大,该公司已成为兴安县有名的“僵尸企业”。为尽最大努力盘活“僵尸企业”资产,优化兴安营商环境,执行法官决定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涉案财产,遗憾的是3次拍卖均流拍。2020年银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再次对涉案资产进行拍卖。本院依照程序对涉案的资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但一拍、二拍均流拍。在变卖程序中,一木材加工厂向本院申请购买该变卖物。兴安法院及时作出裁定确认,并积极推动新的工厂入驻。

加大对“僵尸企业”资产的处置力度,不仅保障了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权益,更对加快企业复工复产起到了推动示范作用。2018年以来,兴安法院累计处置“僵尸企业”12家,盘活资产1亿3千万余元,激活土地112亩,有效优化了兴安县营商环境。

 

欠钱不还拒执行 司法拘留求和解

7月21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潘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准备送拘留所时,被执行人潘某某慑于司法拘留的威力,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蒋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令潘某某偿还蒋某某借款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潘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登门寻找潘某某,但潘某某跟法院玩起了“躲猫猫”,企图规避执行。执行法官冻结潘某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决定将潘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倒逼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然而,潘某某依然不现身。7月21日上午7时,蒋某某向法院提供的线索,称:潘某某出现在桂林市临桂区某小区。于是,执行法官立即调派2辆警车、8名干警赶赴现场。上午10时,执行干警成功将潘某某控制。

被执行人在医院体检

回到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法官再三劝说潘某某主动履行义务,而潘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摆出一副拿我没办法的姿态。见潘某某毫无还款意向,执行干警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随后便带潘某某到医院体检。潘某某眼见法院动真格了,等待核酸检测报告过程中,迅速“变脸”,主动认怂,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当天晚上7时,在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为人底线,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此告诫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们,切勿以身试法,公然挑战法律权威,践踏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面临拘留甚至刑罚处罚。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兴安法院将继续弘扬党的光荣传统、优良作风,立足工作实际,开足马力,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做到不见效不放手、群众不满意不收手。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