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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禁渔期“电鱼”?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这些行为统统都被判刑!
作者:赵灵芳  发布时间:2021-08-05 17:39:23 打印 字号: | |

案情1:2021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魏某、何某某在禁渔期到永福县百寿镇旁河段,利用电鱼机捕鱼时被永福县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捕获的鱼及电鱼机等捕鱼工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被告人魏某、何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和拘役一个月的刑事处罚。

案情2:2021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龙某某伙同龙某在永福县永福镇四合村水田捕捉野生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二被告人捕获的14只野生蛙一并被扣押。经鉴定,其中3只为无尾目蛙科仙姑弹琴蛙,11只为虎纹蛙,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龙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龙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事处罚。

近年来,永福县法院积极践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努力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念,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严厉打击,用人民群众赋予的审判权保障永福的良好生态环境,努力当好守护桂林山水的“二郎神”。

法官说法: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限,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我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规定,不得擅自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期间和禁渔水域从事捕捞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物是更好地维持生物的多样性,也是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的应有之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能因一己之利随意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不仅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还会因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而受牢狱之灾。

 
来源:永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