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 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践行司法承诺,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7月14日,永福法院民庭生效的一起民事判决,在承办法官刘贤斌的庭外跟踪调解下,在原告没有申请执行的情况下,被告自动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被告某路建公司承建永福县广三公路,其在施工过程中,超过修建公路红线范围施工,施工的泥土及渣土料将原告何某秀的部分承包土地覆盖,导致原告的0.65亩砂糖橘果树被毁坏和3.8亩土地被污染而无法耕种。且被告施工时因水沟积水浸泡了原告的砂糖橘0.35亩(包含在上述0.65亩内),并在原告房屋附近的承包地内堆放了工程废渣废料,又因原告房屋地势较低,被告施工时没有在公路通往原告房屋的路旁修筑排水沟,导致下大雨时,公路上大量雨水及后岭路上雨水夹带着砂石、泥土排到原告房屋周围,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2019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被浸泡的砂糖橘0.35亩的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对其他损失一直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永福法院受理该案后,双方虽经过民庭法官多次调解但均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578.57元并由被告清除其堆放在原告承包地上的工程废渣废料,恢复该土地至可耕种状态,还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654元。
案件宣判后,考虑到该案原告在立案前多次向政府和有关单位信访,原告与被告矛盾很深,为了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承办法官仍不放弃对双方的调解,努力与双方进行沟通并及时对双方进行判后答疑,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均明确表示服判不上诉,在该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主动将全部赔偿款及其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原告,并着手安排挖机和车辆,将由其堆放在原告承包地上的工程废渣废料清除,至7月30日止已自动履行其全部义务。对此原告多次打电话给承办刘法官,表示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非常满意,同时被告也通过电话表达了对法院和承办法官的敬意,并主动报告了其自动履行判决的情况。这起案件终于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作为永福法院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环节,深得该院全体干警的响应。该院组织干警进企业、进村屯,时刻牢记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用心尽力为民办实事,求真务实为民解难题,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法院干警的担当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