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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法院:《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再见成效
作者:易晓燕  发布时间:2021-08-12 17:39:32 打印 字号: | |

2019年2月22日,黄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黄某所有的位于灵川县八里街新桂苑某门面出租给王某存放施工工具,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22日),租金为300元/月,按月支付,若王某逾期支付视为违约,黄某有权收回门面并不退押金。合同期满后,王某仍实际使用门面,且自2020年1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向黄某支付租金,黄某无奈诉至灵川法院。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在2021年5月底前,王某将门面腾空并交付黄某,并支付租金6000元。到期后,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某向灵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罗法官接收该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在门面上张贴公告,限期其履行义务,并多次电话联系、上门寻找,均未找到王某。法院认为,王某未按公告的期间腾退门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考虑到避免执行过度,体现司法温度,故先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再次限期腾退门面,并告知王某若逾期仍不腾退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发出两天后,在预告书的巨大威慑下,一直“人间蒸发”的王某主动和罗法官取得联系,腾空了门面并交付给申请人,并当场给付租金 2000元,与其达成和解协议。

 
来源:灵川法院
责任编辑:李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