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充分运用调解机制,化解了五件由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案件。
2020年8月15日13时41分,被告陈某驾驶桂一辆卸货车在G357线上由北往南行驶,在行驶至1409公里500米处时实施超车,与对向行驶由被告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黄某及搭乘人员四人受伤,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过交警部门最终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四名乘客不承担责任。被告陈某所驾驶的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
四名乘客分别向永福县人民法院起诉陈某、黄某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黄某也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赔偿损失。案件受理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受伤人员的合理费用做司法鉴定。因有三名原告居住在广州市,待司法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承办法官员马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于是承办法官马上召集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被告不停变更调解意见,承办法官向双方解释相关交通事故法律规定,更从人情等角度出发让被告意识到积极主动履行其自身该承担的义务赔偿原告的损失。法官的多次沟通和努力没有白费,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赔偿了原告的部分损失。调解结果让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达到了息诉的效果,也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