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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使不得!
作者:赵灵芳  发布时间:2021-08-24 15:49:42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贯彻落实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向纵深推进,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审判服务理念,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危险驾驶案。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中旬晚,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越野车从永福县广福乡家中往永福县城行驶,至永福县凤城路附近时被民警获。经某某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判决。

近期高温酷暑,天气炎热,喝酒解暑成为许多人团聚、餐饮的标配选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每一个驾驶人心中都要牢记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杜绝酒后驾车!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永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