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向纵深推进,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审判服务理念,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危险驾驶案。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中旬晚,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其越野车从永福县广福乡家中往永福县城行驶,至永福县凤城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廖某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判决。
近期高温酷暑,天气炎热,喝酒解暑成为许多人团聚、餐饮的标配选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每一个驾驶人心中都要牢记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杜绝酒后驾车!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