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无过错方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并得到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女方胡某与男方莫某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女儿。胡某曾在2019年、2020年在湖南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胡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莫某离婚,女儿由莫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开庭时,胡某已怀有身孕数月,承认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所致。庭审中,莫某要求胡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胡某愿意赔偿8000元。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调解,最后本院作出判决:准许胡某、莫某离婚;胡某赔偿莫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女儿由莫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二、案情分析
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
通说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性,即不存在婚外性行为。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本文仅从狭义解释角度进行简要评析。
法律后果是什么?
1、请求离婚。我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这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胡某与莫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对莫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胡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胡某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案中,无过错方莫某要求胡某进行损害赔偿,基于《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支持了莫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