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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执行人因虚假陈述被罚三千元
作者:吕威 莫智敏  发布时间:2021-08-27 08:28:52 打印 字号: | |

    8月24日,荔浦法院依法对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张某开出3000元的“罚单”。因在执行过程中,张某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的执行,最终自食其果,悔不当初。

2021年4月19日,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何某将张某诉至荔浦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返还购果款3776元。因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义务,何某向荔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浦法院立案后,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

张某逾期未履行,荔浦法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张某名下银行存款3826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至法院执行专户。而后张某联系荔浦法院,称其已将购果款3776元还给何某,并向法院出具何某签名捺手印的收条。

为查清事实,荔浦法院分别对何某、张某进行询问。何某称双方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协商写好收条并当场给付,岂料张某拿走收条并以身上没有携带现金、微信零钱余额不足为由约何某至银行取款,其到了银行门口,等了很久也没见到张某,也没收到张某给付的任何形式的款项;张某称其当天在荔浦某路边已将现金3770元给付何某。

    两套说辞大相径庭,为了解事件真相,主办法官曾平依据双方提供的时间、地点等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银行调取了视频材料与账户流水,向通讯公司调取了通话记录,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法官立即向张某送达传票,要求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在威严的法律和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张某最终承认其确实未曾向何某给付执行款,却声称其在2021年8月12日已给付何某上述款项,何某也确认收到了该款。曾法官对张某当场予以训诫,告知其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干扰法院的执行工作,损害法院的执行公信力。荔浦法院根据张某的行为及其严重后果,决定对其在执行过程中虚假陈述、隐瞒案件客观事实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张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该案也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不容儿戏!在诉讼、执行过程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执行秩序,而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所有案件参与人应对法律存在敬畏之心,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讲事实、讲证据才是正道。切勿企盼通过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任何企图“瞒天过海”的不诚信行为,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任何为了个人私利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执行秩序的违法行为,均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