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百株柚林移树还地?法官绿荫之下解纠纷
作者:周志群  发布时间:2021-08-27 08:54:24 打印 字号: | |

8月23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兴坪法庭主动深入田间地头成功调解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2009年9月,明某与阳朔县兴坪镇某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作社将某牧场土地发包给明某管理使用。2012年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牧场内的柚子树继续由明某的继承人种植管理。2017年11月,合作社认为《土地承包合同》系时任村长未召开村民大会也未经村民同意情况下签订的,属于无效行为,以此为由将被继承人杨某珍、明某松诉至法院。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土地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合作社;牧场约500余株柚子树所有权属于明某,杨某珍、明某松依法继承财产。2020年11月,杨某珍、明某松诉至阳朔法院要求合作社对牧场的果树进行折价补偿,赔偿经济损失,合作社则反诉杨某珍、明某松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移走牧场35亩土地柚子树及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

兴坪法庭负责人余枫枫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柚子树种植树龄50-70年不等、树大根深,如移栽柚子树可能造成更大损失,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激化矛盾。为切实化解双方矛盾,余法官快速梳理案情,认真查阅证据,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合作社认为杨某珍、明某松迟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占用土地,应对合作社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而杨某珍、明某松则认为,家人辛苦栽种的柚子树如移植到别处会造成柚子树无法存活,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互不退让,调解工作陷入瓶颈。

8月23日,余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牧场进行调解,本着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最终,经过余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愿意各退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柚子树及地上临时建筑物由合作社自行处置;双方自愿放弃补偿及赔偿经济损失,因本案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均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自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阳朔法院兴坪法庭紧紧围绕“解民忧,办实事”工作目标,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用心用情办好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让人民群众在田间地头也能感受到司法温情。

 
来源:阳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