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用“电鱼机”电鱼案,以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使用“电鱼机”在兴安县湘漓镇某村到某村漠川河水域非法捕获鱼类水产品净重1.8kg,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向兴安县农业农村局交生态修复费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使用电鱼方法捕捞鱼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体环境生态平衡。电击电流所涉及的范围内,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即使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也会遭受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
在每年五月至六月的鱼类繁殖高峰期,电鱼机产生的强大电流会直接干扰鱼类的繁衍行为,对鱼卵产生较严重的破坏。
电鱼产生的电击电流还会对水中的浮游生物和底栖动物造成致命伤害,遭受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导致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系统中的物质流动和能量流动受到阻碍,最终将会危害水体生态安全。
捕鱼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产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什么是禁渔区?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的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禁止所有或者特定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什么是禁渔期?
禁渔期,是对某些重要的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兴安人民必须掌握的禁渔情况
近年来兴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2018年开始,实施每年3月1日00时至6月30日24时的春季禁渔期制度,并于2020年5月9日,设立了县灵渠公园、五里峡水库等禁渔区,实现常年禁渔。
法官提醒,希望群众能够认识到禁渔期的环保意义,切莫知法犯法,守护好兴安的灵秀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