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寿法庭是永福县人民法院最边远的派出法庭,位于永福县百寿镇,距离县城60多公里,自2001年起下辖百寿镇、三皇镇、永安乡、龙江乡四个乡镇,地域覆盖面积约整个永福县的一半,全庭现有员额法官2人,聘用书记员2人,法警1人。
【案情回顾】
李某和陈某已是古稀之年的老年夫妻,双方都七十多岁,婚后相濡以沫数十年,日子平淡而又温馨。
2020年底,因G357桂林会仙至永福百寿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了李某和陈某的家庭承包林地,陈某与龙江乡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取得征地补偿款30余万元。李某认为陈某在领得该征地款后经常外出打牌不归家,她担心陈某将该征地款挥霍一空,为此要求陈某对该征地款进行分割,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此事虽经子女等家属和村委会多次调解,但均无果。
2021年1月初,李某将陈某起诉至永福法院百寿法庭,要求取得自己应得的征地补偿款15万余元,陈某得知后与李某协商请求庭外和解,李某随后向百寿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但仅半个月后,李某又以其掌握了陈某意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和事实为由,再次向百寿法庭提起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之诉,并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温情调解】
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陈某辩称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已用其中部分款项归还了建房欠款、信用社贷款和一些个人债务,其余部分已经存入个人定期存款账户,无法取出。
家事纠纷无小事,剪不断、理还乱,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古老谚语也充分体现了家事纠纷案件复杂而又敏感的特殊属性。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从维护家庭和谐和公序良俗,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的角度出发,百寿法庭主审法官从一开始就采取了调解优先的办案方式来对本案进行审理,能不开庭则不开庭,在立案后联合村委干部、亲属及村屯族老多次向陈某进行明法释理,对陈某的行为从社会道德、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社会风尚、家庭和谐及村屯里的家长里短等方面进行了耐心的分析和唠嗑,让陈某逐渐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有愧于李某,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便同意与李某一起对该笔征地补偿款进一步协商处理。
本案经过百寿法庭主审法官苦口婆心地耐心组织调解,两位古稀之年的老人终于就该笔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随后李某撤回了对陈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民法典》的出台使不离婚而直接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层面更为便利,更具实操性。本案中,该笔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在取得征地补偿款后有挥霍、转移之嫌,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李某的财产权益,因此,李某可以通过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