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简介:苏桥法庭是永福县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坐落于苏桥镇苏桥福龙工业园,是永福唯一的经开区法庭,管辖苏桥镇辖区内及经开区所有民商事案件,全庭现有员额法官2人,法官助理1人,聘用书记员1人,法警1人。
永福县青山绿水,景色秀丽,同时盛产木材,而在砍伐木材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砍树工人磕碰受伤,甚至死亡。出现该情况,关系如何定性、能否获赔?
近日,永福法院苏桥法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主办法官舒德祥的倾情、倾力调解下,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俸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案结事了,被告石某某给予原告俸某某5000元补偿。
基本案情:2020年7月18日,原告俸某某等人以每吨50元或55元的价格承包被告石某某的桉树进行砍伐,在砍伐过程中原告俸某某被树木撞伤左小腿导致左胫骨中断骨折,被告石某某在收到消息后一起将原告俸某某送至永福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俸某某住院38天,花费治疗费7748.62元(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12879.3元),被告石某某愿意承担原告俸某某花费的全部治疗费,但原告俸某某认为是帮被告石某某砍树,双方应为雇佣关系,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石某某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不下,随后原告俸某某对伤残等做了鉴定,并诉至本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5068.62元。主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组织了双方开庭审理,原告俸某某主张原、被告之间为雇佣关系,被告石某某辩称为承揽关系。通过开庭审理后,在主办法官主持下,通过明法释理化干戈,涉案各方达成和解意见。原告俸某某自愿撤回起诉,被告石某某补偿原告俸某某5000元。此案得以圆满审结,既体现法律尺度,又体现司法温暖,实现法理情理有机融合,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社会良好效应。
法官说法: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
1、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是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担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隶属性。
2、看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一般情况下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提供设备。二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但是这里也要注意有的雇员在雇主没有相应工具的时候也会协商自带工具,所以也不能片面地理解,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务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综上。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砍树的人自己将自己弄伤,并不能直接找树的所有权人主张赔偿。因此在从事砍树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果条件允许尽可能地为自己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防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