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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抚养问题起纠纷 微信调解显温情
作者:侯宇  发布时间:2021-09-10 10:59:2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兴安县人民法院切实履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职责。近日,法官唐红刚通过微信线上调解,成功化解了赵某与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减少了人员聚集流动,做到“远程视频化纠纷,线上服务暖人心。”

案情详情

2019年,原告赵某与被告韦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小赵由被告韦某抚养,原告赵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孩子一直与原告生活,由其爷爷奶奶协助照看。

法院判决生效后,期间韦某每年多次回去看望并要求赵某把孩子交由其抚养但赵某均不同意,造成韦某既没抚养孩子,同时也没支付抚养费用。如今孩子面临升学问题,原告赵某认为孩子需要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遂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为了给当事人减轻诉累,另一方面考虑到抚养权交付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综合研判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言明利害关系,并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进行劝说,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韦某表示同意变更婚生孩子小赵由原告赵某抚养,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21年9月起至小赵年满18周岁时止),在不影响其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拥有探视权。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要从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最大化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既要考虑到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子女的学习、生活环境,也要考虑父母对子女日常的陪伴、照顾、沟通等情感因素。

群众利益无小事,操心事、烦心事和揪心事都是大事,只有积极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事,才是真正为群众考虑。下一步,兴安法院将继续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