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恭城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某杰移交拘留所司法拘留15天,对其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有力维护了司法秩序,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据悉,在执行申请人傅某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恭城县某建材公司、余某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市恭城县某建材公司名下某沙场,并明确告知:在查封期间,不允许再开采、销售或擅自处置查封的财产,若转移、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但是,被执行人余某文置法律于不顾擅自贩卖砂石,法院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及司法活动的秩序,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拘留不是目的,是为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采取的手段。下一步,恭城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对挑战司法权威,拒不执行、躲避执行的“老赖”,审慎使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