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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场“双喜宴”引发的诉讼
作者:潘晓燕 汪黎霞  发布时间:2021-09-14 11:36:22 打印 字号: | |

结婚生子,本是一件喜事,外省籍的张某却因双喜宴拖欠消费款,一拖再拖,与承办双喜宴的酒店产生矛盾被诉至法院。近日,永福法院依法速裁审结了这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宴请事主成被告

2020年12月,张某孩子刚满月,兴奋的张某萌生“双喜宴”的想法,婚宴与满月酒一起办,宴请双方各亲朋好友齐聚场。为表诚意,张某精心挑选,最终选定永福县名气较高的一家酒店承办宴席共计开支三万余元,原本承诺酒席后付清款项的张某在喜宴过后违约未支付,酒店多次催讨,张某于2021年1月8日给付八千元,剩余款项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酒店于2021年4月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偿付余款二万四千余元及利息。

法官秉公速裁决

受理案件后,永福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金额不大,可调解解决,通过多次联系张某,张某均表示愿意还款,但需等些时日,其亦从未到法院与原告协商。直到开庭的前一天,张某仍是同样的说辞并且在收到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庭审,主审法官依法缺席审理该案,判决被告张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福某酒店消费款二万四千余元及利息。至此,主审法官用时11天顺利速裁本案。

法官说法

诚信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守信、重信、遵信,鲁迅就有“守信为人之本”的名言,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尽力避免违约失信,共同营造全社会的诚信文化。本案中双方构成了合同之债,债务的履行首先应当由当事双方遵守承诺、自行履行,被告张某在原告永福某酒店办宴席就餐消费,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张某应履行给付餐饮费义务,但其在约定的时限内未向酒店履行给付义务,且一拖再拖,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餐饮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永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