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唐某与周某签订《鱼塘土地转租协议》,双方约定唐某将其在凉水冲租赁的鱼塘及土地转租给周某,转租期为10年,同时约定每年的租金为4000元,每次交两年。唐某保证其所租赁的鱼塘及土地无任何纠纷,如有则由其自行负责解决,并负责赔偿因此给周某造成的损失。周某按约定将两年的租金8000元交付给了唐某。
周某承租后,立即购买材料对鱼塘进行修整,花去万余元的费用,但当地村民和出租人坚决不同意唐某转租,从而致使转租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无果后,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转租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9月15日,永福法院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办案法官指出,因唐某未经村民和出租人的同意,擅自进行转租,从而导致转租协议无法履行,其应当赔偿损失。唐某在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终于愿意解除转租协议,并同意赔偿周某经济损失2万元。
此案圆满地协商解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体现了为人民群众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