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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父之过,儿代偿
——永福法院一次体现亲情的调解
作者:廖本宇  发布时间:2021-09-24 16:04:07 打印 字号: | |

2019年4月,湖南省东安县年过七旬的老人方某来到永福县城其女儿大方的居所小住。一天早上,方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县城福寿广场附近与吴女士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造成吴女士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方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吴女士共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骶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吴女士出院后多次到大方处协商赔偿事宜,皆因方某无经济赔偿能力,其女儿大方也不愿意帮助赔偿,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方某索性跑回湖南东安县老家,采用逃避的方法不再理会此事。2021年7月,多次索赔无果的吴女士只得向永福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方某赔偿经济损失达2万余元,永福法院在立案后通过大方向方某送达了有关应诉材料,并请大方转告其父亲可委托成年子女代为参加诉讼,还可以在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共同协商赔偿事宜。

近日,永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方某全权委托其儿子小方参加了诉讼,经庭审调查吴女士的损失并没有达到其诉讼请求的数额,而是仅仅接近8000元而已,考虑到方某本身并无收入来源,本案若简单地作出判决将不利于今后案件的顺利执行。所以在庭审的调解阶段主审法官立即休庭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过法官一上午不厌其烦地调解并就本案有可能执行不能的风险预估向当事人进行提醒释明,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方某赔偿吴女士经济损失6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小方自愿代父当庭6000元钱给付了吴女士,同时双方不再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

此案圆满地得到了协商解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到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充分体现了为民办实事的担当精神。

 
来源:永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