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下,成功对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一处厂房进行强制清场,并交付给买受人。
2014年1月,兴安某公司因缺乏流动资金,向广西兴安某银行申请贷款900万元,以其名下的房屋、土地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5月该公司无力偿还利息,广西兴安某银行催收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兴安某公司。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银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兴安法院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一企业以696.8万元竞得该涉案财产。
拍卖成交后,兴安法院及时作出裁定确认成交,并协助企业办理过户,积极推动新的企业入驻。但在企业入驻过程中,案外人蒋某以其系本案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由,阻止被执行人兴安某公司办公楼前脚手架的拆除,严重影响入驻企业对成交厂房和土地的使用。为此,兴安法院依法发布限期清场公告,但蒋某仍纠集人员阻止入驻企业对脚手架的拆除,执行法官多次协调未果,兴安法院决定依法进行强制清场。
为确保清场行动顺利进行,兴安法院执行局精心研究,进行了充分准备,除派出31名干警外,还提前联系大吊车1辆,切割机2台,拆装、搬运人员20余人,全力保障清场工作有序进行。
清场期间蒋某等人来现场进行阻挠,情绪激动,言语激烈,执行法官耐心对蒋某进行劝说,安抚其激动情绪,同时向其释明阻挠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并对全程予以拍照、录像。经过一上午工作,涉案脚手架全部清空,此次清场行动圆满完成。
兴安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要坚决依法处理,为捍卫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及竞买人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恶意阻碍执行工作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一切藐视法律、阻碍执行的行为都会坚决处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