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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债多难辨朋友纷争起 法官二次调解化干戈
作者:潘晓燕 汪黎霞  发布时间:2021-09-28 16:09: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经过永福法院主审法官两次调解,妥善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促使原告、被告因对簿公堂险些“翻船”的友情得以修复,同时也更好维护了被告的夫妻情感,获得当事人三方连连“点赞”。

案情回顾

被告廖某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原告刘某借款三次,借款金额共计85万元。其中,2016年5月借款的20万元与2016年9月借款的15万元,为廖某与张某(廖某之妻)二人共同签字借取,2017年借款的50万元,为廖某一人签字借取,约定于2017年2月(第三次借款一个月后)一次性归还85万元,并按月利率1.7%支付利息。廖某归还36.9万元后,以投资失败、经营资金没有回笼为由,不再偿还剩余48.1万元债务,刘某长期催讨无果,无奈于2021年3月底向永福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考虑到本案原告、被告系多年好友,且经常有工作与生活的来往,私人关系其实相当不错,于是就以调解作为化解本案纠纷的主要方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主审法官的充分了解,原、被告对剩余48.1万元债务的数额均没有异议,双方分歧点在剩余债务的定性:1.剩余债务含括三次借款额度还是只剩第三次借款债务;2.该剩余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刘某认为已归还的36.9万元为第三次50万元借款债务的清偿,剩余48.1万元包括三次债款额度,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廖某、张某均认为,已归还的36.9万元为头两次借款,剩余48.1万元债务为第三次借款债务,廖某表示愿意清偿,不强求张某共同偿还,而张某则认为第三笔借款自己不知情未签字属廖某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无需自己清偿。

因当事人之间分歧巨大,法官从实际出发,耐心地从《民法典》中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法院的相关判例,充分向双方释法明理,案件庭审几经休庭,但双方仍僵持不下,无奈主审法官宣布第一次调解结束,基于双方调解中都有强调对方是多年好友,有调解的一定基础,于是主审法官不放弃不抛弃,择日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这一次,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法,对原告刘某,引导其换位思考,被告廖某有意愿偿还,但确实因经营投资失败,资金无法回笼未偿清剩余借款,且经第一次调解后廖某已以其果园承包经营权及其他债权抵偿23.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希望剩余债务能给被告一定还款宽限期;对于被告廖某,提醒其尽快给出下一步详细的还款计划,以便与原告尽快握手言和;对于被告张某,从夫妻情感出发,二十来年的风风雨雨,仍保持情比金坚,实属不易,且张某名下有个体经营店铺,有帮丈夫分担债务的能力,几经努力,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刘某放弃部分利息清偿,由被告廖某分期履行剩余24.5万元债务,至此,本案顺利调解结案,本次纠纷得到了一次性解决,节约了司法资源,兼顾了司法效率,体现了人民法官为民办实事的责任担当。

法官说法

本案廖某与张某前两次借款为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一同签字借取,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次借款为廖某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果树经营投资,即个人意思表示,张某对廖某此笔借款并不知情,也未在该笔借款条上签字,且债权人刘某也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廖某个人债务。本案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好友,及被告夫妻情感维系,通过两次调解,顺利结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同时也更好维护了被告夫妻情感。

一直以来,永福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结合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及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不断将学习成果转化成实战经验,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实现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案结事了,争创永福法院的“新时代枫桥经验”。

 
来源:永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