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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人撬开了羁押椅
作者:余慧晶  发布时间:2021-10-22 09:30:18 打印 字号: | |

范某山指认被其破坏的羁押椅

10月15日中午午休接近结束时,桂林市七星区法院某楼层的办公室被一间一间轻轻推开,办公室内正在准备上班的干警们大多被吓了一跳。推门的该院执行局干警观察了一圈室内的情况,轻声问道:“有没有人进入你的办公室?”办公室内的人纷纷摇头。“如果有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请立即联系我们。”原来,就在十几分钟前,一名被强制拘传的被执行人撬开了羁押椅逃脱,通过查看监控,发现他蹿上了这一楼层,执行干警担心其做出过激举动,只得采取秘密访查的方式寻找这名被执行人。

由于院内楼层和房间较多,执行干警们寻找了半天也没有发现这名逃脱者,正准备联合法警进行全院搜寻时,这个名叫范某山的被执行人又突然自己出现在了执行干警面前。

干警对范某山逃脱的原因进行询问,他先是谎称有朋友来找他,故未经执行干警批准便擅自脱离拘束前去与朋友会面,但由于没能提供“朋友”的信息,查看监控也未发现其所谓的“朋友”,范某山的谎言很快被揭穿。经干警反复说明后果,范某山终于交代,是因为害怕和想逃避履行义务才撬锁逃脱。

执行法官立即决定对范某山重新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并加戴手铐,同时作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的司法惩戒裁定。

范某山系一起养老投资项目引发借贷纠纷的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今年7月,在七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生效判决后,范某山成为5万多元的还款义务的义务人。但范某山在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宁愿将钱款继续投入投资项目,也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传唤也不到院申报财产,七星区法院执行局今年10月获知其行踪线索后,于当月15日将其拘传到院,准备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因范某山已年过五旬,执行干警出于怜恤老年人的考虑,没有对其采用戴铐等约束力较强的羁束手段,而是将其安置在羁押椅内,并给羁押椅上了锁。在执行干警对其进行问话的间隙,范某山趁干警不注意,破坏了羁押椅的铜锁,逃离了问话室。由于此时正值午休,法院出口紧闭,范某山在院内游荡了一圈后躲在一个偏僻处,欲等待大门开启后再逃走。但是随着法院大门的开启,他发现院内的警卫力量也加强了:出口处全副武装的法警警惕地观察着出入的人员,法警和执行干警们密集地巡逻。这一切显然都是冲着他来的。

逃脱无望,范某山只能回到问话室。当天下午,他被送至看守所执行司法拘留。

在看守所期间,七星区法院执行局没有对范某山放任不管,而是继续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通过细致的交流,他们认为范某山可能陷入了养老投资骗局,对虚假的“投资回报”仍然抱有执念,才把本应用来还债的钱继续投入到所谓的“项目”中,希望获得“返利”后再给申请人还钱。执行局干警们坚持不懈地给范某山做思想工作,结合经办的案件给他灌输预防投资养老骗局的观念,又向他耐心讲解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擅自脱离拘束抗拒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各项法律后果。范某山如梦初醒,向执行干警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履行相关义务。

10月18日,范某山委托亲属将原判决涉及的5万多元执行款一次性全部交付到七星区法院,该院执行局综合范某山的认错态度和身体情况,决定提前解除对其实施的司法拘留,但针对其擅自脱离拘束的行为具有严重藐视司法权威的负面影响,为惩前毖后,另对其作出处以罚款2000元的惩戒。范某山表示接受处罚。

目前,执行款已交付申请人,范某山也在缴纳罚金后由亲属接回家中,原执行案件正式结案。

法院提醒,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7条,人民法院对于必须到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还规定,对于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妨害司法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发生的这起事件中,范某山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拘传,拘传过程中又擅自脱离拘束,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履职,达到了民诉法第111条的处罚条件,如其继续执迷不悟或作出进一步妨害司法执行的举动,则可能触犯刑法第313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可将其犯罪线索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届时他就将面临“从民事案件被告变成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严重后果。

范某山的荒诞行为反映出部分群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的法律意识仍然相对淡薄,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他们更容易在不法活动中成为受害人,也容易在无意间成为违法犯罪人,这一现象急需在社会各个层面,通过加强公民普法教育和老年人关护等手段予以解决。

 
来源:七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