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恭城法院对一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公司欠债还能申请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吗?
某房地产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经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执行到位。申请人执行人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某,公司财务混乱,股东财产没有独立于公司财产,现房地产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遂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股东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刘某则认为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任何账务往来,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官说法: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理由在法律上涉及一个制度,名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称为“刺破公司面纱”。该项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被滥用,同时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以变更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做好每年的审计报告,这有利于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区分开来,保护股东个人财产利益不被公司债务所拖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