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办理一起强制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屡屡发生“怪事”:查询到的财产线索突然成了“死线”,原本应该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竟不翼而飞,三番五次发出协助执行通告都变成了一纸空文。历经三年艰难执行,这起“怪案”终于水落石出,却又引发了一个更大的思考。
协助执行对象履“打太极”
财产线索艰难查实
2018年2月,李某成在与雍某军协商交通事故赔偿的过程中,两人发生口角进而演变成打斗,李某成被雍某军持刀砍伤,造成左手功能丧失,后鉴定为九级伤残。同年11月,李某成以健康权侵权纠纷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起诉雍某军,12月,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雍某军应赔付李某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民事案件审理的同时,雍某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七个月,合并执行三年三个月。雍某军对两类案件均未上诉,判决生效,雍某军被收押送往监狱服刑,同时民事判决进入强制执行。
因多方查明雍某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七星区法院于2019年底对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部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20年6月,李某成向法院提供雍某军财产线索,提示雍某军在某村征地项目中可能享有征地补偿款,请求法院予以关注。七星区法院立即向该村村民委员会下达调查取证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村委会协助核实线索,但该村委会既未签收相关司法文书,也未回复法院询问。后法院通过其他查询渠道获知,相关补偿款尚未到达该村村委,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李某成。
2021年3月,李某成再次向七星区法院举报财产线索,表示据其了解到的情况,去年10月相关征地补偿款已到达上述村民委员会,预计包括雍某军在内的每名村民将获得5万余元征地补偿。七星区法院执行局立即携函前往该村,要求村委会提供征地补偿款具体到账数额及分配方案,该村以负责同志外出为由未当场回复,后通过复函方式仅作出简略说明:雍某军享受村民待遇,应享受征地补偿款。但该复函未及时交付至法院。
今年5月,七星区法院执行局再次向上述村委会下达协助执行裁定,要求提取雍某军的征地补偿款,遭到村委会拒绝。7月,执行局联合本院法警大队前往该村,以该村村委会多次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向其负责人当面发出警告,随后该村委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征地款人口分配表”和一份征地补偿款发放记录。
有此钱却无此人
被执行人的征地款到哪去了
经执行干警当场核查,今年5月该村就已完成相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发放,但是在“人口分配表”和发放记录上却没有被执行人雍某军的名字,与村委会复函中说明的情况不符。村委会负责人解释,“分配表”系村民小组制作,村委会仅负责款项发放,对于雍某军没有分到补偿款的情况,村委会并不了解个中缘由。但负责人向执行干警提供了一名案外人苏某的电话,提醒干警此人或许知情。
执行局向申请人李某成询问苏某的情况,李某成表示该名知情人苏某应与被执行人雍某军熟识,执行局遂紧急电话联系苏某。电话中,苏某承认是自己“代领”了雍某军的征地补偿款,理由是雍某军曾向其借款,经其向雍某军亲属要求,雍某军亲属代为同意将本应分配给雍某军的征地补偿款直接分配给自己,故村民小组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就没有分配给雍某军。
因雍某军仍在服刑,无法确证苏某所述的情况是否属实,执行局要求苏某与村委会负责人,以及申请执行人一同到院进行三方核实,但苏某在约定日期内并未到场。
考虑到该财产线索情况复杂,七星区法院执行局决定先行对案件立案恢复执行,查找雍某军其他财产线索,但几经努力,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而李某成受伤致残后劳动机能受到限制,家庭收入锐减,这笔执行款对其个人和家庭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案件执行期间,七星区法院执行局多次提议为李某成申请司法救助,但都被他拒绝了,此时,仅剩的这条财产线索就成了必须执行到位的目标。
法律严厉更有温情
解开心结执行救助一起到
今年9月,七星区法院执行局依法传唤雍某军到院接受询问,据雍某军陈述,其与苏某之间并无借贷关系,苏某私下操作领取其征地补偿款一事,其本人也不知情。
有了雍某军的陈述,苏某“代领”补偿款的行为被钉上了巨大的问号,七星区法院随即对苏某的相关财产账户依法实施了冻结。
在司法强制执行的巨大威慑下,苏某不敢再理直气壮地回避传唤。10月9日,苏某来到法院,当面向执行干警作出承诺,保证在一个月内把擅自“代领”的53000元征地补偿款交付法院,用于执行相关判决。
当法院把这个消息告诉李某成时,他的心结也随之解开,同意了法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的建议。
10月13日,苏某提前履行交付义务,法院为李某成申请的司法救助也被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单位、司法机关、公民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司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人,民诉法第114条明确指出,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责令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并予以罚款,对公民个人、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予以拘留,并得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深,“执行难”成为了全社会深恶痛绝的现象,然而与行政执行和刑事案件的执行不同,司法机关面对案件“执行难”时却常常显得“不够有力”,如法院采取的包括拘传、罚款、拘留、查封、冻结、扣押在内的强制性手段,有时对部分被执行人似乎起不到有效震慑作用,“老赖”现象仍旧频发。司法实践中发现,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不积极协助,甚至存在帮助被执行人隐瞒、转移财产等妨害、阻碍执行的行为,正是助长了“执行难”的发生。
破解“执行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协助人的法治素养,才能进一步畅通执行渠道;树立公民义务意识,才能有效行使公民权利。法律赋予法院的处罚措施不是以处罚为目的,而是在时刻提醒各协助人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司法强制执行面前,没有一个人应该袖手旁观,当司法和法律的权威无法贯彻下去之时,便是所有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无从保障之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