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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销新立,债权效力是否依旧?
作者:汪黎霞  发布时间:2021-10-29 16:15:15 打印 字号: | |

“原单位”的负责人在债权成立后单位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该负责人新成立的公司,债权转让是否效及债务人?近期,永福法院速裁庭成功审结一起涉及债权转让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14年期间,李某向永福某农技推广服务部赊购农药化肥共计1万余元,出具欠条一份。2018年7月,原告的负责人经营的某农技推广服务部因经营需要,重新注册了字号为永福某农业有限公司扶农经营部的新公司,经营场所、负责人未变更,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受,包括李某所欠货款的债权,已通过书面形式转让,且债权一经转让便通知李某进行催讨,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永福某农业有限公司扶农经营部诉至永福法院讨回公道。

案件受理后,永福法院速裁庭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明确、标的金额小,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经电话联系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对债权转让表示知晓及认可,并承诺会准时到庭。至开庭日,原告准时到场,被告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推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想借此一拖再拖。主审法官当即识破李某心思,遂依法作出判决,至此,本案得以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经营人为扩大规模而重新成立公司或企业无可厚非。本案中,原告的负责人为扩大经营规模,将原单位“永福某农技推广服务部”注销,成立新公司“某农业有限公司扶农经营部”。原单位注销前就本案债权以书面形式转让给新成立的公司,债权一经转让就通知了本案被告,且被告也表示知晓及认可,该债权转让当然合法有效,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不能免除被告的法定责任,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因此,本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当然效及债务人。

 
来源:永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