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恭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为争遗产,父子走上法庭的遗嘱继承纠纷。
周大爷身患疾病,自知命不久矣,遂在2020年6月律师的见证下,由律师代书立了一份遗嘱:在其去世后,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恭城镇的一栋三层住房由孙子小小周继承,在小小周成年之前该房屋由小小周的母亲代管。
小小周的母亲与小小周的父亲周某于2014年解除夫妻关系。在周大爷去世后,小小周的母亲代小小周表示接受遗产,但周某及其他亲属认为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而提出异议。双方争执不下,小小周便将父亲周某、奶奶和姑姑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案涉房产系周大爷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确认小小周的奶奶占有该房屋一半的份额,故遗嘱对他人的份额进行处分的部分无效,周大爷可处分的遗产范围仅限于案涉房产一半额的份额,由此判决小小周继承案涉房屋50%的份额。
法条链接: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权是否会丧失以及如何恢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享有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数份遗嘱效力顺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胎儿能否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