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阳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明华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明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一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开始,黄明华在永福县组织卖淫,捞取人生第一桶金,并笼络社会闲杂人员为其“解决纠纷”,以暴力、软暴力手段垄断永福县城钢材市场,2012年筹备成立永福县黄氏宗亲会并自任会长,联合以黄小革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黄氏宗亲会中不明真相的群众,充当“地下出警队”,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高利放贷、催收非法债务、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黄明华为首要分子,黄应崇、黄应飞、秦用飞、兰必辉为重要成员,李子、于先元、张云、梁宵、黄林学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永福县城等地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明华等10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等。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公开宣判邀请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当天,该院还依法对被告人黄小革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小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六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小革通过经营饭店,承揽政府工程,开设室外赌场等手段聚敛钱财,并笼络社会闲杂人员,逐步形成了以黄小革为首要分子,黄啟思、黄理维、黄小华、黄有华、黄荣泽为重要成员,刘维科、朱福海、曾维特、黄啟靖、黄旭林等人为一般组织成员的相对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永福县三皇镇及周边地区“以恶护商”,“以商养恶”,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利用黑恶势力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威胁、排挤、打击竞争对手,铲除障碍,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小革等17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容留吸毒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采取“远程庭审”方式连接看守所进行集中宣判,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
阳朔县法院将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不断巩固和深化扫黑除恶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