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严重威胁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毒品不仅摧残吸毒者个人身体健康,更严重的是其可能衍生出大量违法犯罪,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毒瘤。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惩罚毒品犯罪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对一起涉毒品案进行开庭审理。
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将1.5克冰毒按0.05克和0.1克的重量分成若干小包,多次提供给被告人韦某、吕某。韦某、吕某按100元0.05克一包,200元0.1克一包的价格出售。韦某向钟某、伍某、黄某、莫某等人多人多次贩卖小包毒品,每包获利30-50元不等,共获利3500元。吕某向蒋某、秦某、曾某2、韦某2等人多人多次贩卖小包毒品,每包获利30-50元不等,共获利400元。唐某则从贩卖毒品中获利3000元。
同年5月17日,被告人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介绍联系被告人曾某,并让曾某联系毒品货源(冰毒)。唐某租了何某的小汽车,与张某从永福县出发。被告人林某得知唐某有毒品货源后,让被告人刘某凑了2150元,加上本人3830元,共计5980元,交给唐某去购买毒品(以85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7.04克,其中刘某购买2.53克)。唐某叫林某上车一起去买毒品,但林某未一同前往。随后,唐某、张某乘车到永福县永安乡接上曾某一起乘车到鹿寨县城。唐某通过曾某以每克550元的价格购买20个货(即20克冰毒),并将10800元的毒资交给曾某拿去购买毒品(还欠200元,唐某承诺之后补清)。之后,曾某携带毒资个人前往交易地点,在一个加油站卫生间与上家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利800元。交易完成后,曾某自行乘车回永福县永安乡。唐某、张某乘车返回,至永福县广福乡路段时,被永福县公安局民警拦截,当场从小汽车后箱搜出一包红色双喜烟盒,内有一袋毒品疑似物。经当面称量,毛重21.62克,净重19.73克,取样0.91克送检。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同年5月30日晚,被告人林某在永福县以850元一克的价格向刘某出售冰毒6克。刘某通过微信将毒资5100元转给林某,并从中拿出一小块冰毒送给了林某作为报酬。
同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在其居住的居民楼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周某出售冰毒0.1克。当日,公安民警在刘某房间内查获用一个透明玻璃容器装载的毒品疑似物。经当面称量,净重3.56克,取样1.04克送检。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贩卖毒品21.23克,张某贩卖毒品19.73克,曾某贩卖毒品19.73克,林某贩卖毒品13.04克,韦某、吕某分别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刘某贩卖毒品6.09克,七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被告人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韦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3.29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相关涉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永福法院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始终把禁毒工作摆在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综合治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切实加强禁毒宣传活动和涉毒案件审判,严厉遏制毒品犯罪蔓延的态势,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努力构筑绿色无毒社会环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期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