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应用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日益严重,并处于高发态势,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系,社会危害越来越大。
近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依法判处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6日期间,被告人云某某在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某公司工作,利用工作便利,以办理手机业务为由,向客户索要手机号登录“快捷拉新”、“京东”、“淘宝”、“抖音”、“火山”、“国网”等软件平台,以回复短信的幌子获取相关平台的验证码,将验证码发到各网站平台非法获利,其中通过非法发送客户手机验证码给微信名为“王伟”获利人民币4068.8元、给微信名为“打火机”获利人民币3888.76元、给微信名为“RAC”获利人民币412元、给微信名“诚信”获利人民币908元,共获利人民币9277.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云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9277.5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该条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云某某通过其家属主动退出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提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个人信息常常被他人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方式获悉,我们时常会收到一些垃圾短信或电话滋扰,甚至一不小心,还可能陷入对方布置的“温柔”陷阱,从而上当受骗。因此,个人信息被违法滥用,极易滋生各类下游犯罪,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恶劣影响,对此必须依法打击。本案被告人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进行买卖,最终锒铛入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购、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可能像本案被告人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